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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动态
2006-01-17 13:40:10
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、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规定
根据商务部商机电发(2005)669号通知(详见附件)的要求,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,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,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,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,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,国家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、国家认监委根据《对外贸易法》、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,决定对摩托车产品(包括摩托车整车、发动机、车架及全地形车)生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管理,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