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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动态
2005-04-01 15:48:56
关于2005年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

根据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《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,2005年1月1日起,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,不再办理配额,HS编码分别为84073100、84073200、87111000、87112010、87112020、87112030、87112040、87112050。 
    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产品须具备生产准入资格,并获得相应产品的3C认证,外贸企业须采购具备生产准入资格企业并获得3C认证的摩托车产品用于出口;出口价格应不低于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格。
    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在各地经贸厅/委办理,具体领证所需办理手续及携带文件请询当地经贸厅/委。